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调整工作技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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