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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