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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