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 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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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