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设施维修

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 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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