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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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