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