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