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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