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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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