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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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