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