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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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