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