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