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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