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