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