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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