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