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