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