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