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权利告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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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