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等。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