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二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等。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