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十三条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在听证时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