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在听证时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