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十二条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针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确认听证笔录。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