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针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确认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