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