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演员、网络表演者等其他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公布及惩戒措施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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