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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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