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学籍档案转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接收学生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应接续学籍档案,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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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