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需在国家学籍系统保留相关信息记录。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相应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计划,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与纸质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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