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