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