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复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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