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健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籍信息状态、转学进度机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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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