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升学时,各方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应及时接收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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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