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十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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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