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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