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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