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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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