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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