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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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