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