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是: (一)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二)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是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三)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宿主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异源DNA片段。 (四)载体,系指具有运载异源DNA进入宿主细胞和自我复制能力的DNA分子。 (五)宿主细胞,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细胞,宿主细胞又称受体细胞。 (六)重组DNA分子,系指由异源DNA与载体DNA组成的杂种DNA分子。 (七)有机体,系指能够繁殖或者能够传递遗传物质的活细胞或者生物体。 (八)重组体,系指因自然因素或者用人工方法导入异源DNA改造其遗传组成的有机体。 (九)变异体,系指因自然或者人工因素导致其遗传物质变化的有机体。 (十)重组体DNA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人工修饰有机体遗传组成的技术,即在体外通过酶的作用将导源DNA与载体DNA重组,并将该重组DNA分子导入宿主细胞内,以扩增异源DNA并实现其功能表达的技术。 (十一)遗传工程体,系指利用基因工程的遗传操作获得的有机体,包括遗传工程动物、遗传工程植物和遗传工程微生物。 下列变异体和重组体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遗传工程体:用细胞融合或者原生质体融合技术获得的的生物;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获得的动物和植物;物理化学因素诱变技术改变其遗传组成的生物;以及染色体结构畸变和数目畸变的生物。 (十二)遗传工程产品,系指含有遗传工程体、遗传工程体成分或者遗传工程体目的的基因表达产物的产品。 (十三)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系指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实验室规模的基因工程研究工作。 (十四)基因工程中间试验,系指把基因工程实验研究成果和遗传工程体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生产定型和鉴定)之前,旨在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或者解决扩大生产关键技术,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试验或者试生产。 (十五)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系指利用遗传工程体,在控制系统内进行医药、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商业化规模生产,亦包括利用遗传工程进行冶金、采油和处理废物的工艺过程。 (十六)遗传工程体释放,系指遗传工程体在开放系统内进行研究、生产和应用,包括将遗传工程体施用于田间、牧场、森林、矿床和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中。 (十七)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系指遗传工程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或者供人们应用。 (十八)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操作体系。 物理控制,系指利用设备的严密封闭、设施的特殊设计和安全操作,使有潜在危险的DNA供体、载体和宿主细胞或者遗传工程体向环境扩散减少到最低限度。 生物控制,系指利用遗传修饰,使有潜在危险的载体和宿主细胞在控制系统外的存活、繁殖和转移能力降低到最低限度。 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的操作体系,称为开放系统。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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