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 (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 (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