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停止资助经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 (三)违反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操作规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停止资助经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 (三)违反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操作规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