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停止资助经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 (三)违反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操作规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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