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