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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