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遗传工程体应当贮存在特定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当与安全等级相适应。 安全等级IV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
遗传工程体应当贮存在特定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当与安全等级相适应。 安全等级IV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