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制定相应治理废弃物的安全措施。排放之前应当采取措施使残留遗传工程体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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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