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安全控制措施第二十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制定相应治理废弃物的安全措施。排放之前应当采取措施使残留遗传工程体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