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