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基因工程工作,应当予以批准,并签发证明文件: (一)不存在对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性评价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事实; (二)保证所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按照安全等级的要求,采取与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判断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三)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从事基因工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能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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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