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申报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对从事的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报申请书; (二)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上报申请书及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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