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属于安全等级I至III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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