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属于安全等级I至III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属于安全等级I至III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IV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